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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奥运会正如火如荼地进行中,不少商家也挖空心思地想借奥运会这个千载难逢的商机大捞一把,最常见的促销手段就是在各种商业活动中使用“迎奥运”、“庆奥运”的字样。为此,8月19日,福州市晋安区工商局发出经营警示:未经授权许可,不得擅自在商业活动中使用“奥运”字样(包括夏季奥运会、冬季奥运会、特殊奥运会、世界残疾人奥运会举行期间和结束之后)。
不少经营者误以为只有五环图案、“中国印”、福娃等才属于奥林匹克标志,他们认为“奥运”与中秋、国庆等节日一样,仅仅是一个时间概念,因此可以在商业活动中随意使用“迎奥运”、“庆奥运”等字样。其实不然,根据2002年2月4日国务院发布的《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》的规定,“奥运会”、“奥运”等也属于奥林匹克标志,其权利人为国际奥委会,并在我国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了备案。只有奥林匹克全球合作伙伴、当届奥运会合作伙伴、赞助商、供应商才有权在商业活动中使用相关的奥林匹克标志。因此,如果未经权利人的授权许可,擅自使用“奥运会”、“奥运”字样,将面临着工商部门的严厉处罚。据悉,截至8月18日,晋安区工商局共立案查处8起擅自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违法案件,已办结3起,罚款合计2050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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